【本報訊】的士司機疑「索K」後開工載客,又在路上以「Z」字形開車及衝紅燈等,乘客飽食「驚風散」後報警,司機被控一項在藥物影響下駕駛罪。案件昨在東區法院提訊,被告原承認控罪,惟裁判官聽到一半案情後,直言被告的駕駛態度「非常非常危險」,質疑控方為何不加控被告危險駕駛罪,控方直認未有就此諮詢法律意見,申請將案押後至本月廿四日索取法律意見,被告續准以三千元保釋。
控罪指被告盧志堅(卅四歲)於五月十五日受藥物影響下,在民光街駕駛一輛的士。控方案情透露,被告在案發日凌晨十二時許,駕駛的士接載男乘客往北角,期間被告時而煞車,時而加速,又左右猛扭軚盤以致的士「Z」形行駛。乘客拍被告肩膊詢問,惟被告沒有回應及停車,乘客報警。
乘客後來照警員指示,吩咐被告將車停到路邊,但被告沒有回應,警員進一步指示乘客要被告將車駛到安全位置,乘客再拍被告肩膊叫他駛到中環天星碼頭,惟被告仍無反應。乘客屢試無效,大力猛拍被告肩膊,被告始應要求轉往天星碼頭,但依舊亂扭軚,又連衝數盞紅燈,終駛至民光街停下。
當裁判官聽到法庭傳譯員讀出案情後,突質詢控方為何無起訴被告危險駕駛罪,控方直認未有就此諮詢法律意見,裁判官遂要求控方將案件押後。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危險駕駛」及「在藥物影響下駕駛汽車」兩罪的最高罰則均為監禁三年及罰款二萬五千元,惟初犯者分別須最少停牌六個月及三個月,再犯最少停牌十八個月及兩年。
案件編號:ESCC 324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