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租客逆權侵佔物業

土瓜灣馬頭角道一單位的業主於卅七年前,以每月六百元租予女租客,惟業主按月上門收租十一年後便未有再出現,之後的廿五年來對無再收租亦「不聞不問」。女租客從報章聞及有「逆權侵佔」一事後,認為自己個案相似,早前入稟高院要求獲頒令成為該單位業主。法官昨判決指,考慮租客過去在心理及實際上佔用該單位,亦替單位繳付差餉及成為業主立案法團成員,她亦曾盡力聯絡業主但不果,遂剔除原業主之業權,宣告租客正式成為業主。

由租客搖身「升呢」成為業主的是女原告林芝,被告則是馮少群。涉案單位(下稱單位)位於馬頭角道一○七號,面積約六百五十方呎,被告於一九五九年底以逾二萬元購入,而單位現時估價約值近二百萬元。

一直未見其人的原告,昨日因要到法庭作供,故其廬山真貌曝光,她約五十多歲,打扮如一般家庭主婦,獨自到庭的她獲判勝訴後,與代表律師商討一番後即急步登上的士離開,對記者提問均不作回應。

原告在庭上指曾做賣報紙,現已退休。在七三年時被告以業主身份,以月租六百元將單位租給她,原告一直與家人居於單位,惟被告自八四年七月之後便一直無現身及無消息,亦無人再向她收租。

生死註冊處無紀錄

原告表示曾試過多次找尋被告,聞及對方居於荔枝角蝴蝶谷,惟到訪時發現該處已被清拆,往生死註冊處查詢,亦無被告之死亡紀錄,事後更透過查冊找到被告之登記地址,惟將本案入稟狀送達該地址亦未有人回覆。原告又指雖然已無交租,但一直有替被告繳差餉,亦擔任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成員。

法官聽畢後,認為原告與其家人心理及實際上已佔用單位廿五年半,原告一方早前曾登報聯絡,加上傳媒大肆報道此案,但仍無法聯絡被告;考慮原告已「逆權侵佔」該單位廿五年半,故宣布剔除被告之原業權身份,頒令原告正式成為單位業主。

記者昨日往涉案單位查訪原告,惟該處重門深鎖無人應門,附近鄰居則指不認識原告,但不時聽到單位有開關聲,相信單位是有人居住。

案中的逆權侵佔條例,目的是為保障租客權益,當業主長年對名下單位不聞不問,事後卻要向一直居於上址的租客追回業權收益,此時租客便可引用此條例爭取業權。就私人地方而言,逆權侵佔指業主在廿年內,未有以任何行動驅趕物業內之非法佔用人士,而對方又能成功證明有意圖佔用該物業,以及未受到業主任何干擾,則可引用《時效條例》成為上址的合法擁有人。

案件編號:HCA 48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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