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2010年應課稅品(豁免數量)(修訂)公告》昨日生效後造成煙民怨聲載道,認為本港海關可以彈性處理市民攜帶十九支香煙入境問題,避免勞民傷財,指出過往便有市民離港不足廿四小時,攜帶早已繳稅的香煙再入境香港需要再繳稅,令海關被外界猛烈批評,海關隨後表示可以「有代價地就罪行不予檢控」。不少市民引用該項處理做法,提出海關今次亦可以用類同做法處理,可以免除市民購買十九支香煙後,需由免稅店陪同往海關申報應課稅品的繁複費時手續。
前年七月,有市民出境不足廿四小時帶回七支食剩完稅香煙返港被罰款二千元,事件引起廣泛爭議及批評,揭發原來根據《應課稅品條例》釋義,已繳稅款而後來再進口的貨品亦算「應課稅貨品」,故即使香煙是在本港購買已繳稅,只要再入境,都要經紅色通道申報,事件被揭露後,海關發言人表示,攜帶完稅香煙入境可以「有代價地就罪行不予檢控」,但仍需經紅色通道申報,變相彈性執法。
今次可攜十九支香煙入境政策實施後,不少煙民認為,既然海關有彈性執法的前科,今次亦可再引用,除避免市民購買免稅煙需時廿分鐘的問題,當局亦可免卻新修訂的條例,惹來各界及立法會議員強烈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