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六歲已退休被告呂友辰,被控本年二月某日於筲箕灣耀東邨循道愛華村服務中心附近休憩處,非禮十歲輕度智障女事主,伸手入她衣服內摸胸及下體,事後贈她糖果。因法官認為被告或有精神問題,故先索閱相關報告及女事主創傷報告,押後八月卅日判刑。
控方昨指中心內不得飲食,事主只好在門外飲水,中心亦任由公眾人士自由出入;又指事主外表未能即時察覺是智障,但溝通後便能獲知。法官聽罷怒責「此地實是小童的危險地帶,唔見得好過去公園!」更質疑「唔通掃地緊要過小童安全」。法官極不滿,要求控方向有關機構及社署轉達。
案件編號:DCCC 68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