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年代本地創作歌手蔡國權,多年前乘朋友駕駛的七人車時在東莞遇嚴重交通意外,致腦部重創變成癡呆及出現柏金遜症。蔡妻代夫入稟高院向該友人索償二千萬元,高院經聆訊後昨裁定該友人疏忽,要對意外負八成責任,但蔡無佩戴安全帶,也要自負兩成責任。法庭稍後會再開庭決定賠償金額。
原告余達卿為蔡國權妻,她代表丈夫控告從事麵粉生意的被告陳華顯。涉案車禍於○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發生,蔡與另五人乘被告駕駛的七人車,由廣東雲浮到深圳,至廣深公路近東莞路段,該車後右胎突爆破失事翻側,蔡與另兩人被拋出車外,被告則連人帶車滾落坡下水庫。蔡腦部重傷,現需在療養中心居住,另兩名乘客不治。
法官就本案下令將責任及賠償金額問題分開處理,並先處理責任問題。法官昨在判詞指,由於蔡國權已無法作供,事發情況便只能依靠被告之證供。法官接納被告稱,出事時其車速約一百一十公里,未超過路段的一百廿公里限制。但法官不接納其所述之爆胎成因。
被告在答辯書中指,車禍是由輪胎被路上硬物戳破引起,屬無可避免的意外,非其駕駛疏忽所致。但法官參看當時交警紀錄和口供後,發現無證據支持此說法,故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身上,須由他證明其車胎保養良好。
據被告稱,輪胎是在○二年初更換,但無法出示單據證明。法官指,被告○七年首次提出此說,並聲稱習慣將單據保存七年,故被告當時應有保存○二年之單據,但現時卻稱已丟棄單據,足證其說法不可信;但即使車胎是於○二年二月更換,被告也不能單憑更換日期,便說車胎在用了大半年後仍安全。
至於被告供稱每次將車駛到休息站時都會檢查車胎狀況,法官亦不接納此說法。由於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車胎保養良好,法官裁定他要為蔡國權傷勢負責,惟蔡明知在高速公路行車卻不佩戴安全帶,自己也有疏忽,故判蔡也要自負兩成責任。
案件編號:HCPI 1019/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