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達通「日日賞」九宗罪

罪狀: 八達通獎賞有限公司只收集申請人的姓名及八達通卡號碼,已經足夠提供基本優惠,但卻同時以提供「其他優惠」為名收集其他資料。

改善建議: 八達通應清楚告之申請者可揀選只接受基本優惠,且只需提供姓名及八達通卡號碼,毋須填寫其他資料。

罪狀: 「日日賞計劃」會員可決定只接受基本優惠而不接受額外優惠,但八達通卻未有清楚交代。

改善建議:登記表格應清楚列明哪些資料可自願提供。

罪狀: 申請人參與「日日賞計劃」的同時,需一併同意八達通使用其個人資料,不可分開考慮。

改善建議: 申請人應獲給予知情選擇情況下,才算授權其個人資料可被用作直接促銷用途。

罪狀: 申請表格中同意八達通使用個人資料的條款,以不合理地細小的字體印製。

改善建議: 任何影響個人私隱的合約條款,應使用可合理讓人細閱的字體,毋須額外使用如放大鏡等光學輔助。

罪狀: 申請表格條款包括個人資料可交換受讓人的範疇,等於給予八達通完全處理權,申請人不知道資料會被轉移予誰人。

改善建議: 應合理地指明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可能被轉移予哪些界別人士。

罪狀: 信諾的電話促銷員以八達通的名義致電會員作促銷,令會員不知悉個人資料已被轉移予信諾。

改善建議: 八達通不應與其他機構再採取相類似的做法。

罪狀: 八達通將一些與銷售保險產品並沒有直接關係的會員資料提供予信諾。

改善建議: 直接促銷一般只需姓名和聯絡資料,八達通不應透露其他被視為超乎適度的個人資料。

罪狀: 需尋求進一步證據以顯示八達通曾進行適當的評估,以確保信諾有履行合約中有關保障轉移會員個人資料的責任。

改善建議: 八達通應在轉移個人資料前,評核業務夥伴提供的資料私隱保障是否充足,並定時審計保障措施的執行,同時要由專業第三者業務夥伴刪除個人資料作認證。

罪狀: 八達通與信諾及CPP所訂的合作協議中,無禁止把個人資料轉移至香港以外的地方。

改善建議: 協議中應嚴禁業務夥伴將會員個人資料轉移至香港以外的地方。

資料來源:私隱專員調查八達通的中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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