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達通公司承認出售客戶的個人資料,四年半內獲利達四千四百萬元。有律師認為,市民在跟八達通公司簽署合約的時候,條款內已經列明八達通公司會把資料轉交第三方進行推廣。即是說,如果市民的個人資料落入不法之徒手上,而招致任何程度的損失,市民因為自願簽署了同意書,不能向八達通追究或追討任何賠償。
可見,問題在於涉及條約中不為人容易洞悉的個人私隱陷阱。其實,市民簽署各類合約的時候,都下意識地不去閱讀繁複的條款細節,大部分都有如八達通公司這樣的不合理條款。我希望市民能夠經一事長一智,以後在簽署任何合約的時候,都必須謹小慎微,三思而行,否則,墮入各類陷阱而不自知,那就冤了。
很多人以為八達通公司是商營機構,事實上,八達通的服務受眾多如牛毛,差不多每一個香港人都至少有一張八達通卡,涉及龐大的公眾利益,加上公司最大的股東為港鐵,所以八達通公司應為公營機構。
公營機構的精神,是不視爭取最大經濟利益為經營目標,而是賺到足以自負盈虧的水平。所以公營機構是不會從事其事業以外的其他商業活動,也就不應該出現八達通公司出售客戶資料圖利的情況。
因此,八達通公司的所作所為,已經違背了公營機構背後的精神。八達通公司為了賺得那四千四百萬元,卻得罪了全港市民,公司也因為對事件前言不對後語而賠上了企業形象,可謂得不償失。有人更認為,事件的嚴重性,足以需要警方介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