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電視股權訴訟案,台灣旺旺集團董事長蔡衍明與有意入主亞視的內地商人王征,昨日透過律師首度在法庭上交手。蔡衍明要求高院延續向查懋聲、查懋德兄弟及王征三人發出的臨時禁制令,以阻止查氏兄弟透過出售名下亞視股份把亞視「話事權」賣給王征;王征與查氏兄弟則反駁蔡氏提出的指控,案件今續。
原告蔡衍明的代表律師陳詞指,蔡○九年入股亞視時,亞視正急需資金,由於廣播事務管理局不會准許「非通常居港人士」的蔡擁有逾五成亞視的「話事權」,蔡遂與查氏兄弟(下稱查氏)協議,先注資亞視取得百分之四十九「話事權」,並在五年內提名一位投資者,再向查氏購入百分之二股權,待廣管局批准後,查氏便要落實有關計劃。
蔡的律師指基於上述背景,蔡與查氏簽署的入股亞視意向書應有「隱含條款」,即規定查氏在該五年內不可改變亞視的股權結構。惟查氏卻與王征簽約出售名下股份,交易一旦完成,查氏將無法完成與蔡的協議。而王征明知查氏會違反協議而視若無睹,這已構成促致查氏違約,故法庭應延續對三人的臨時禁制令。
王征的律師則反駁,蔡與查氏簽署入股亞視意向書前曾談過細節,合約亦明文規定雙方要履行的責任。但意向書無任何條款,禁止查氏出售股份,而王征亦是按法律意見行事,故他無構成促致違約情況。律師又指即使法庭認為要延續臨時禁制令,向查氏一方發出已足夠,因為一旦查氏違反臨時禁制令,查氏與王征都可能因藐視法庭而被判監。而且在協議下,王征只會答應賠錢,但無應承會代查氏坐監。
而查氏的律師指,意向書雖有條款規定查氏在五年內,把百分之二的亞視股權轉給蔡提名的投資者,但先決條件是要獲廣管局批准,故蔡要與時間競賽。而在廣管局批准前的這段時間,查氏不但毋須履行有關條款,而且有權把名下亞視股權出售,故法庭應解除向查氏發出的臨時禁制令。
案件編號:HCA 773 /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