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點江山:外交主權豈容挑戰

今年二月,香港上訴庭就中鐵剛果案的判決,開創了挑戰《基本法》「外交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憲制權力的惡劣先例。事緣審理中,中國外交部曾致函港府,說明「中國境內法庭對任何以外國國家或政府為被告的案件以及任何涉及外國國家或政府財產的索償沒有司法管轄權,實際也從未受理」。但上訴庭法官置若罔聞,以「一旦訴訟牽涉商業性質,豁免權便無效」為由,悍然判美國對沖基金勝訴,判剛果民主共和國敗訴,裁決禁制中國中鐵向剛果支付逾兩億美元的採礦入場費。

根據國際法和公認的國際準則,任何外國司法機構都不能對另一個主權國家、國家機構行使管轄權。請看發生在美國的類似案例:

○三年八月,原華晨汽車集團創辦人仰融在美國聯邦法院起訴中國遼寧省政府,以「財產被不當剝奪」為由索償。○五年,美國哥倫比亞地區法院以「遼寧省政府徵收華晨股份是主權行為,享有豁免」為由,駁回起訴。後來,仰融上訴,巡迴上訴法庭堅持「因缺乏標的管轄權」,而將上訴駁回。同樣「牽涉商業性質」,人家美國可以堅持「絕對豁免權」駁回上訴,為何香港上訴庭就要「標奇立異」,膽敢凌駕主權國家?

聯想到最近證監部門罔顧《日內瓦公約》,強闖擁有外交豁免權的某國駐港領事館大肆搜查,迄今不予明確答覆,人們不禁要問:本港某些機構如此無視中央外交主權,到底眼中還有沒有「一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