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例扣分具追溯力
法例規定,單車使用者不可駛經行人路,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五百元或監禁三個月;任何人在黑夜或能見度低時,單車須在車頭展示一盞白燈及車尾展示一盞紅燈;任何人在道路上鹵莽騎單車或不小心騎自行車,違例者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港幣五百元。
除此之外,駕駛者(包括騎單車者)觸犯不小心駕駛、橫過雙白線以及沒有遵從交通燈指示等,都會被扣3分至10分,最嚴重可能會被停牌。
由於違例扣分具追溯力,若騎單車者被罰時沒有駕駛執照,但在被扣分後兩年獲發執照,仍會按記錄冊扣除以往被扣分數,兩年扣滿15分便會被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