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控方證據提出檢控
律政司發言人指出,在案件展開聆訊前,根據控方當時有的證據(包括第一證人的供詞和醫療報告)而向李女士提出檢控,是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並合乎公眾利益。
當第一證人在被盤問時首次承認她對李女士的指控屬捏造,李女士的控罪亦獲裁判官撤銷,但在檢控律師就案件的報告提交警方,以便對第一證人的違法行為跟進前,第一證人已經於聆訊翌日迅速離港。
發言人表示,已加強與警方的通報系統,如有理由相信證人即將離境,檢控人員會在切實可行下盡快通知警方,以便他們可採取所有適當行動,包括在需要時拘捕有關人士及作出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