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將規管範圍擴至服務業,打擊商戶推銷時誤導性遺漏、高壓或餌誘式推銷、以及收款時無意圖或能力提供服務的不良手法,以刑事懲處。
建議為旅遊會籍及上門推銷產品設立不少於七日冷靜期,市民有權於冷靜期內要求取消交易,商戶須於卅日內退款。
金融、物業交易、醫療及律師服務等行業,因已受相關行業或措施監管,將不納入規管範圍。
建議日後由海關執法,有權要求涉違規商戶承諾停止違規行為,否則海關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