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告示程序費時失事
以往食環署以「阻街」及「阻礙清潔街道」的相關法例,清理易拉架及檢控違例人士,但該兩條條文均存在漏洞,如「阻礙」罪,需證據確鑿地證明易拉架擺放位置阻街,但通常易拉架阻街情況均不太嚴重;另外,以「阻礙清潔街道」作檢控,又須事先在易拉架上張貼告示,待四小時內無人認領後,才可檢走易拉架並向物主作出檢控,甚為費時失事。
雖然去年一月起,食環署以《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中的「禁止未經准許展示招貼或海報」的條例作出檢控,卻又因「用錯人」,安排負責街道清潔的潔淨組人員執法,以致執法出現灰色地帶和爭議,甚至職員人身安全亦受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