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兄弟姊妹四人八十年代合力供樓購買一個沙田居屋單位讓一家人居住,四人的生母去世後,父在內地再婚,並與繼室誕下一子,繼室母子申請來港後,繼續居於該單位。獨力支付該單位首期的長女聲稱,因與父親的關係,才口頭上答應讓父與繼室及繼室兒子佔用物業,父親去年過世後,認為繼室一家無權再佔用單位,遂入稟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繼室再使用該物業。
原告鄺美春(譯音),被告周燕琴及鄺俊杰。原告在入稟狀透露,原告是沙田豐石街豐盛苑一單位的註冊業主,該物業於八五年購入,當時作價十七萬六千元,首期的五萬六千元由原告獨力支付,原告的一名妹妹及兩名弟弟均有協助原告供樓,四人的父母均沒有協助,原告指購買該物業原意是想讓一家人居住。
原告母親八五年去世,原告父親於八九年在內地迎娶首被告為妻,首被告九一年誕下次被告,兩被告九七年移居香港。
原告指她基於與父親的關係,才口頭答應讓兩被告居於該物業。原告父親去年去世,遂撤銷該口頭協議,並要求兩被告搬離單位,但兩被告拒絕搬出。
原告指,她原準備給她的弟弟鄺志成(譯音)及他的家人入住該單位,因被告拒絕搬出,令她弟弟一家人須住在警察宿舍,並要支付月租二千元。原告入稟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被告再使用該單位,並要求被告賠償原告一方的損失。
案件編號:HCA 1023/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