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建築公司經理男子聲稱對性能力及性表現充滿焦慮,竟藉化身「龍友」拍攝女童裸照以尋回性興奮。他透過MSN先後約三名女童到酒店拍攝「泡泡浴」及全裸照後私藏作私人欣賞,惟百密一疏,同居女友從他未有登出的facebook網頁及電腦內,驚見女童個人資料及裸照,盛怒下決定分手,並將部分女童裸照透過電郵傳給女童所讀學校的校方,揭發此案。涉案經理昨在區域法院認罪,案件押後七月廿三日判刑,還押期間待取背景報告。
身形高大,架上黑框眼鏡的被告梁嘉輝(卅六歲),為尖沙咀一建築公司的項目經理,他昨承認三項製造兒童色情物品罪,控罪指他於去年六月至十月間,在如心海景酒店暨會議中心三房間內,先後替三名介乎十三至十四歲、就讀中一至中三的女童,合共拍攝一百張兒童色情相片。
控方指部分相片女童身上雖有「泡泡」,但重要部分仍清楚可見,部分更拍得女童私處,惟因相片不涉性愛活動,故所有涉案相片均屬第一級兒童色情物品。
控方案情指出,三名有意成為攝影女模的女童A、B及C,先後透過互聯網及友人介紹,結識自稱愛好攝影並以網名為「黑人老大」的被告。A首次獲邀到被告大埔富亨邨寓所拍攝校服及白裙照,及後被告又再邀約A到酒店拍攝,A被要求全裸坐入充滿「泡泡」的浴缸拍攝,未幾被告要求她坐直身子,更坐在浴缸邊拍攝,A雖遍身泡泡,其中兩張相片重要部位仍清楚可見。
被告後來又約B拍照,更明言要拍攝性感照兼提醒B不要帶同朋友赴會。B去年九月帶備性感內衣到酒店應約,期間被拍攝共七十九張色情相片,當中包括被拍攝私處。
被告於同年十月聯絡C,邀約拍攝穿水手服、睡衣、校服及內衣照,C要求同齡友人D同行,被告要求二人先穿校服,然後互相脫去對方衣服至餘下胸圍內褲,事後被告要二人脫光坐入浴缸,惟D因月事拒絕,C則照做。
直至去年九月,被告同居女友在荃灣單位內,發現被告的facebook未有登出,好奇下發現有少女出生日期及就讀中學之資料,查看外置硬件更驚悉有女童裸照,女方憤而與被告分手,但暗中將A之裸照透過電郵傳到A的中學,更將電腦及其他證物交予友人保管。A所讀學校的副校長驚見裸照後通知A,A在母親陪同下去年十月九日報警,女友之友人亦於同月十四日將資料交予警方。
被告同日被捕,帶警方到某工業中心之迷你倉搜出數碼相機、兩套校服、泡泡浴液及記憶卡,警方亦在被告電腦內搜出涉案相片。
案件編號:DCCC 94/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