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畜罰則輕 港法例過時

【本報訊】虐待動物個案不時發生,港府四年前雖提高虐待動物的罰則,但過往三年,每年接獲近二百宗舉報中,成功檢控平均僅十五宗,去年更減至九宗。港大法律系與愛護動物協會進行為期兩年的研究發現,由○六年至今,大部分因虐畜被判入獄的個案,刑期僅六周內,罰款平均約一千多元,相對最高刑罰為罰款廿萬元及監禁三年,相當輕微。

研究又比較本港與新加坡等地的動物福利法例,批評本港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嚴重過時,在動物受虐後才檢控,保護不足。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Amanda S Whitfort昨表示,本港約有七條有關動物福利的條例,包括《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早於一九三五年通過,四年前雖提高罰則,但內容大致一樣,明顯已嚴重過時。條例僅保障動物受虐後,當局可採取法律行動,對動物保護不足,建議本港倣效英國等地,加入主人對待寵物應有義務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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