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對區議會選舉屬於功能組別的解釋,是因為在選民之中扣除了二十多萬屬於其他功能組別的選民,成為一人兩票。其實,在三百四十多萬的基礎選民中扣起二十多萬人,只佔總數的百分之六左右,這樣一改,是否就符合功能組別的定義?
因此,真的要解釋,就不能集中在選民這個層次和定義。如果焦點在選民,三百二十萬和三百四十萬的分別甚小,扣起已有投票權的二十多萬,只是在公平性方面有所改善,更公平一點並不是功能組別的核心定義。
若然要令到新選舉符合人大常委二○○七年底的決定,焦點就不可以放在選民這個層次,而要轉到提名權和被選舉權之上。正如昨天本欄的分析,傳統功能組別的定義和限制是放在投票權方面,也就是選民的層次。如果經本地立法以及修例,區議會功能組別新增那五席的限制,就會由選民的層次轉到提名權和被選舉權。
至於修例方面,應該把條例中有關「密切關係」的條款,規定為不適用於區議會那新增的五個議席,任何人士一定要成為民選區議員才可以參選。如果不改變這個「密切關係」的條款,可能會引來更多爭議。那些委任區議員可以有其他身份,例如掛名成為一些民選區議員辦事處的顧問,這樣能否算是有「密切關係」?這真的是要打過官司才能決定。
也有分析認為,這其實可以成為將來功能組別制度發展的模式。早在一年多前,本欄已經在討論一人兩票還是一人三十一票時分析過,一旦把選民的基礎大幅擴大,就一定會失去功能組別存在的政治功能,一旦這樣改,不如實行全面直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