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陳弘毅教授的用語,中央政府今次是用「創新」去定義功能組別,那所謂「創新」到底在哪裏?
按照香港傳統功能組別的一貫定義,重點是在選民,而不在候選人。在功能組別內,誰有權投票是定義得非常清楚的,執行上也很認真嚴格。例如某行業的公司,一定要有實際上的運作,才會被認可有投票資格。因此,若然有人想種票,一味成立空殼公司,這種方法並不能奏效,因為空殼公司無運作,故此不具該功能組別的投票權。
不過,對於誰當候選人,尺度則比較鬆動:根據《立法會條例》的規定,就是要令選舉主任信納他和該界別有密切聯繫。這看起來似是由選舉主任把關,但實際上選舉主任可做的事並不多。如果有心讓某人在某界別出選,隨便委任他當董事或顧問都可以符合這個資格。政府在這裏從寬,是因為相信選民,理念上那位候選人必須通過投票選舉,他可以擊敗對手勝出,就是保證他可以代理業界利益的最有效機制。有了這個競爭性的投票機制,政府就不必嚴格去限制候選人的資格。
日前立法會通過的選舉辦法,如果重點是放在選民的身份,那三百二十多萬選民去選五位立法會區議會功能組別議員,平均是六十四萬選民選一位,那很難說這不是分區直選。
所謂「創新」,就是把沿用的、嚴格限制選民資格的重點,移去提名權和被選舉權:提名權局限於四百多個民選區議員;而被選舉權也嚴加限制,就是同樣是那四百多名區議員,和傳統的功能組別剛好反過來。不過,經此一轉,《立法會條例》可能也要修改,因為這五個議席不能再容許所謂「有密切聯繫」的人士出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