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城中知名富商的情婦T女士向有性關係之私家偵探追討一千七百八十萬元欠債案,與訟雙方昨結案陳詞,被告一方強調若巨款屬借款則應由律師行處理,且應有借據,故該筆款項屬饋贈而非借款。原告則指被告曾向警方供稱巨款為調查富商另結新歡費用,但被告向警方指稱的調查日期卻非如庭上所述,故可見被告自相矛盾,巨款絕非饋贈。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將於八月初下達判令。
與訟雙方原於日前完成證人作供,並於昨日結案陳詞,惟法官發現原告一方之書面陳詞倚重被告之警誡供詞,但原告律師並沒有在庭上就此盤問被告,故重新傳召被告出庭,惟被告仍強調T沒有要求他還款亦無簽過借據。
被告律師陳詞指出,本案並無定期付款、無利息亦無簽借據,故不屬合約形式之借款,加上若借款額龐大,則理應到律師行處理,而T沒有提及因為相信被告而給予款項,故雙方亦無信託關係;另因T向法庭及警方講大話,對被告構成惡意檢控並造成損失,故望法庭相信巨款屬饋贈。
原告律師陳詞則指出,被告多次承認應該「畀番D錢」T女士,故只有借款才會還款,加上被告向警方錄口供時表示調查富商的行動至○七年八月終止,而千七萬元亦屬調查費;惟被告庭上口供則指僅調查富商兩個月至○五年七月,而千七萬元為饋贈,口供盡顯被告的自相矛盾,故要求法庭相信款項為借款。
案件編號:HCA 222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