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一歲男子被控非禮十五歲繼女,早前認罪還押看管,案中女事主不但原諒被告,更替他撰寫求情信,內容感人肺腑,可謂一字一淚,渴望一家人能早日團聚。法官昨在庭上看過該封求情信後,大讚內容「有感情」,即令被告當庭朗讀求情信,法官又表明鑑於女事主求情,輕判被告入獄二十個月。
任職裝修管工的被告,早前承認於○九年十一月至今年二月,在新界家中六度非禮十五歲繼女。辯方律師昨求情時,向法庭呈上女事主之求情信,法官即向被告指該信之內容「有感情,處處維護你(被告),你對住個咪大聲讀出嚟」。
被告遂於犯人欄讀出該信,期間他聲淚俱下,懲教員見狀遞給他紙巾拭淚。當被告讀信完畢後,法官又指「你聽住,法庭唔重判你,有部分是你繼女嘅求情,你明唔明白?」
法官昨判刑時指,為人父母要保護弱小的子女,雖然女事主並非被告的親生女兒,基於倫常觀念被告對女事主實責無旁貸。法官又指一般被性侵犯的受害人,除了心靈創傷外,亦會改變對性的態度及見解,法官指摘被告「親手撕裂溫馨家庭」,犯案亦破壞誠信。
惟法官又指,女事主與被告的妻子俱撰寫感人的求情信,盼一家人早日團聚,女事主撰寫的求情信,更道出一名被性侵犯的女童「困惑、矛盾及惆悵」,女事主已原諒被告,盼重拾昔日家庭溫馨。女事主在信中曾提及「我認為媽媽報警處理是錯誤的決定」,惟法官認為報警絕對正確,因為被告很大可能將性侵犯提升。
法官考慮到女事主的求情信等因素,判被告監禁二十個月。法官又指被告在獄中要接受心理輔導,以免重犯,亦希望社署跟進女事主之情況。
案情透露,被告在○○年與女事主母親結婚,與女事主三人一起同住,之後誕下現年九歲的幼女,被告於案發時趁妻子外出,向女事主施展「鹹豬手」,女事主向母親投訴,母親大義滅親報警。
案件編號:DCCC 348/2010
(1)兒時他帶我去吃自助餐、在尖沙咀過聖誕、倒數、到新加坡旅行、到冒險樂園玩波波池,快樂的時光數之不盡。
(2)當我知道爸爸患上癌症後,實在十分擔心,那時候的感受,非筆墨所能形容……真的很擔心爸爸會因病而離開。從那個時候開始,我就更肯定,我不可以失去他,父親對我極為重要!
(3)他教我做人道理,在我失意時借出肩膀讓我發洩,在我生病時給予照顧,他不僅是一個負責任的爸爸,也是一個細心體貼的爸爸。
(4)從報警當天,就已經三個月沒有見過他,三個月已經難熬,當時我認為媽媽報警處理是錯誤的決定,但犯錯總需受到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