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在內地工作的港人游文輝因失業於兩年前回港居住,由於一直未能覓得工作,財政拮据,惟有申請綜援維生,不料社署以其過去一年內大部分時間不在港居住而予以拒絕,當事人因此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昨日就此案作出書面裁決,指出社署有關政策違反《基本法》保障居民平等權利及出入境自由的條文,判定社署敗訴,有關綜援申請人士在申請前一年離港不得超過五十六日的政策,也因此一併撤銷。
這是遲來的正義。事實上,自上世紀八十年代香港產業北移,不少港人為了生計而跟隨北上謀生,雖然他們長期在內地工作和生活,但與香港親人仍有緊密的聯繫,其港人的身份亦沒有改變。社署對市民的離港日期作出限制,將港人劃分為離港及不離港兩類,並予以不同的待遇,分明有歧視之嫌。而且,近年因香港失業率上升,港府一直鼓勵市民北上就業,同時卻剝奪其應有的福利,根本是自相矛盾。
在香港與內地經濟日益融合的今天,當局卻一刀切將離港五十六日作為「長時間不在港」的界限,並以此作為是否獲得社會福利的標準,可謂倒行逆施。正如法官指出,每逢周末都有不少市民返回內地陪伴家人,再加上回鄉度春節長假,一年之間可輕易超過五十六日,但能否說他們「長期不在港」呢?同樣,不少打工仔被僱主派往外地進修或工作,如果因此亦被摒棄在綜援大門之外,請問公平何在!
港府辯稱,針對人口老化、社會福利需求增加及社會關注福利被濫用的情況而推出有關政策,主要目的是阻止長期不在港居住的人士,甫回港就依賴綜援。但統計數據顯示,在○七年中至○九年中的十一萬多宗綜援申請個案中,違反離港規定的不足百分之五,而不獲社署酌情批核的更只有百分之一點五,這與政府所說的嚴重情況完全不符,所謂紓緩財政壓力、防止福利被濫用等論點,根本站不住腳。
香港是一個富裕社會,庫房並不缺錢,政府有責任照顧那些失去謀生能力的市民,不論他們是在香港居住,還是長期離港,都必須一視同仁。更何況,法律不外乎人情,就本案當事人的情況來看,回港時年逾六旬,求職不易,一直靠親友接濟,境況堪憐,如果社署死搬教條拒絕其綜援申請,不理其死活,這不是將人逼上絕路嗎?事實上,曾有一名年近八旬老伯因露宿街頭,沒有固定住址,社署便停發其綜援金,老伯最終因不堪飢寒交迫而持刀打劫便利店「博坐監」,以解決兩餐一宿。社署作風僵化,不近情理,令人髮指。
但另一方面,由於社署審批及稽核綜援個案馬虎,助長詐騙及濫用歪風。在綜援騙案中,以退休高等法院法官李栢儉夫妻詐騙綜援及公屋單位案最為轟動,家產豐厚的法官申請綜援,居然得到批准,這不是很荒謬嗎?而近年詐騙綜援最嚴重的個案,是一名藥房東主坐擁數百萬元資產,仍與妻子騙取巨額綜援金。我們可以看到,真正有需要的市民往往得不到幫助,而不符合條件的騙子卻能輕易得逞,加劇社會不公平。社署愛富欺貧,一味錦上添花,拒絕雪中送炭,綜援制度漏洞百出,已到了必須全面檢討的時候。
高院對此案的判決,堪稱影響深遠。由於離港日期的限制,不少綜援受惠人只能在香港居住,生活捉襟見肘,而一旦取消有關規定,相信將吸引更多綜援金受惠者尤其是長者返回內地居住,同時也增加資產審查及監管的困難,如果當局不未雨綢繆,社會福利被濫用的問題勢必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