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冒簽買迷債女經理判監

美國投資銀行雷曼兄弟,因「爆煲」在港引發迷債風波,並揭發一名大新銀行女經理在一系列購買迷債的文件上冒充客戶簽名,女被告昨於東區法院承認一項偽造罪。裁判官認為案情嚴重,被告違反誠信且打擊了銀行聲譽,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故判她入獄四個月;本案亦成為首宗銀行職員在出售迷債時違規而被定罪的個案。

卅三歲被告朱麗詩,事發時是大新銀行環球大廈分行的財務服務經理,現時無業。她被控在○八年四月卅日在一系列大新銀行有限公司「36系列迷你債券」的申請購買文件上,偽冒申請人歐鳳儀簽署意圖使對方不利。被告昨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一時懶惰 鑄成大錯

辯方律師求情指,案中女事主有購買迷債經驗熟知風險,當日她口頭確認是次購買廿萬港元迷債的指示,甚至還收取過二千五百元季度利息,只是在雷曼兄弟爆煲後,她才舉報遭人冒簽,辯方不諱言事主或是借機取回全部本金。

辯方續指,被告於○八年四月卅日在銀行與事主會面,事主口頭確認買入涉案迷債,但被告一時大意忘記叫事主簽署文件,由於翌日是公眾假期,交易又必須於五月二日完成,被告一時懶惰又免得要事主折返銀行,所以才在相關文件上冒簽。

變成無業 婚期押後

辯方強調,其實事發時被告已經辭職,事發後個多星期將正式離任,按銀行規定她根本不會獲佣金,故今次事件她並無個人得益;但她對事件損害到銀行聲譽深感抱歉。

辯方又指,被告中學畢業後便投身銀行業,在大新辭職後曾任職另一銀行,現亦已辭職,之後一直無業。她本來去年結婚,亦因本案而押後。辯方要求法庭考慮被告在事件中,不涉隱瞞、誤導及詐騙,被告原想保障客戶及銀行的投資利益,只是錯用愚蠢的方法,現已深感後悔。

案情指被告早在○八年初,已向女事主成功推銷過一次迷債,直至事發當日事主再到被告分行,當時她口頭同意再買迷債,並分別於五月及八月,收到相關的書面確認及季度利息。惟在雷曼爆煲後,事主指稱遭人冒簽之後獲退回廿萬元投資金額。 案件編號:ESCC 11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