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員年齡上限擬訂70歲

【本報訊】法律改革委員會對出任陪審員的準則作出一系列改善建議,包括提高出任陪審員的年齡上限,由現時的六十五歲提高至七十歲,但年滿六十五歲者可申請豁免;並建議以立法方式就陪審員的「居民身份」及「良好品格」作出定義,以及不再豁免全日制學生等人士出任陪審員。截至昨日,陪審員名單上共有約六十七萬八千名陪審員。

立法定義「良好品格」

法改會建議立法定義「良好品格」,規定四類人士不合資格出任陪審員,分別是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觸犯刑事,監禁超過三個月,而該監禁不能以罰款代替;過去五年內曾觸犯刑事,監禁不超過三個月;被控以謀殺等可公訴罪行而正在候審及因任何罪行被還押等待審訊者。

為保證陪審員對本港有基本認識,法改會建議市民收取出任陪審員的通知書時,有關人士需仍居於香港及持香港身份證滿三年;另因應高中轉制,建議要求陪審員的教育程度為已完成中七、新學制的中六、IB文憑,或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認為同等的其他中學教育。

另外,法改會建議在《陪審團條例》中列明批准免任或暫緩出任陪審團的指導原則,有關理據包括出任陪審團可能對公眾造成不便、對他或任何受他照顧或監管的人造成過度困擾、可能會有偏見或令人覺得他可能會有偏見、與個人的原則或信念不符或有利於維護公正等。

個別人士可申請免任

至於獲豁免出任陪審員的人士類別,即某些人士不應再免任陪審員,改為在個別情況下以充分理據申請暫緩或免任,此類人士分別是見習或學徒職級的公職人員、報章編輯、註冊藥劑師、神職人員、修道院全時間修行成員、全日制學生、飛行員、領航員、無線電操作員及其他飛機機員、太平紳士、司法機構某些成員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