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油蔴地天主教(海泓道)小學前教師朱志華,被指與未成年女學生多次性交被判入獄十年,他不滿裁決,較早前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指控方只起訴朱志華十二項非法性交罪,女事主卻聲稱二人曾性交逾二百次,加上原審法官未有向陪審團作出適當指引,認為審訊對朱有不公之嫌,昨判朱上訴得直,裁決及判刑均被撤銷。惟控辯雙方仍需就是否重審進行討論,法官昨准該案另定日期提訊,朱繼續還押看管。
上訴人朱志華(四十歲),被控七項與未滿十三歲女童性交及五項與未滿十六歲的女童性交,指他於○四年初至○六年間與未成年的女事主發生性行為。
女事主供詞指,她○四年初開始與上訴人發生性行為,○四年底滿十三歲後,每月性交達十次,相信曾與上訴人性交逾二百次,但她不能記得每次的確實時間。上訴庭指,女事主的供詞多次提到控罪以外的時段與上訴人性交,這些「不被控告的行為」,明顯可能對上訴人造成不利。
上訴庭引述案例指主審法官在處理這些「不被控告的行為」時,須向陪審團解釋如何使用該些證據,例如若這些行為不被確立,便不能使用;須指引陪審團不能基於該些證據而認定被告可能干犯有關行為;不能因被告過往可能作過某些行為便認定被告罪成。惟本案的主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完全沒有就這些「不被控告的行為」作相應解釋,裁決欠缺穩妥。
此外,上訴庭亦認為原審法官在總結案情對辯方案情的弱點過分強調,令人覺得她正在替控方作另一次陳詞,而非就案情作出中肯和公平分析和評論。
上訴庭又特別就控方提出「不被控告的行為」的證據表示關注,並指不久前一件類同案件亦曾經提到,若控方的控罪並未能包括全部證供,不但會對被告造成不公,辯方亦難以就控罪所指明的行為作適當答辯,主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亦會出現困難,故希望律政司在草擬控罪書時能多加注意。
案件編號:CACC 21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