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被告黃國儀(卅五歲、車房東主),原被控一項串謀詐騙及兩項屬交替的使用虛假文書罪,惟裁判官鑑於證人供詞有疑點,裁定他所有罪名俱不成立,昨獲當庭釋放。至於次被告趙錦新(四十一歲、無業),則被裁定三項洗黑錢及一項企圖洗黑錢罪全部成立。
案情透露,犯罪集團於○七年尾派出騙徒先冒名偽造受害人的身份證,再向受害人存款的銀行申請更改電話理財密碼及申領支票簿,繼而再用新密碼,將他戶口內值一千二百多萬元的股票賣出,隨即用支票將款項提走。次被告昨求情時聲稱是收取五百元報酬,協助匯走有關款項。
案件編號:DCCC 136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