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航空有限公司去年四月辭退兩名機師後,指由於兩人未做滿三年,拒絕向兩人發放約滿酬金。兩人後來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成功追回約滿酬金。香港航空不服判決,向高院申請上訴,但法官指香港航空無勝算機會,駁回申請。
兩名答辯人分別是陳茵茵及Dapian Umberto,他們先後於○六年六月及○七年二月與香港航空續約及簽約,分別受聘為香港航空的高級副機師及高級機長。按合約規定,他們在做滿三年後,可獲與總薪酬一成半相等的合約酬金。
香港航空於○九年四月二日辭退兩人,並向他們發放三個月代通知金,但指兩人未做滿三年,無發放約滿酬金給兩人。兩名機師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結果勝訴,陳可取回全數約滿酬金,Dapian Umberto可按服務時間的比例取回部分約滿酬金。
香港航空向高院申請上訴,但未獲受理。法官在判案理由書指出,約滿酬金是想留住僱員,按香港航空與兩名答辯人的合約,資方只有在兩種情況下可以不發約滿酬金,包括僱員未做滿三年便辭職及資方在三年內合理解僱他們,但兩種情況都不適用於此宗案件,故駁回香港航空申請。
案件編號:HCAL 8 /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