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綜援離境限制撤銷

高等法院昨日裁定,政府規定綜援申請人須「連續居港一年」的政策違憲,下令將此政策撤銷。一名曾長駐內地工作的六旬港漢,失業後回港申領綜援,卻因之前一年離港超過五十六日,不符合「連續居港一年」之規定而被拒,他為此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成功推翻這項沿用六年的政策。法官指此政策違反《基本法》保障居民平等權利及出入境自由的條文,決定撤銷社會福利署拒絕當事人綜援申請之決定。社署昨即時叫停這項措施。

社署昨公布,即日起在處理綜援申請個案時,包括新個案及重新申請的個案,會暫停執行「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但發言人重申,法庭的裁決只因應當事人游文輝的個案,未有考慮其他類別個案的居港規定,社署會研究判詞及有關理據,再決定下一步行動。社署現仍有一百卅宗不符居港規定的綜援申請正在處理中,該署會主動通知有關申請人並按相同的安排處理。

官:無證據綜援被濫用

本案申請人游文輝(六十五歲)原於製衣廠工作,○六年起應公司要求長駐廣東廠房,至○八年被辭退返港,同年十二月申領綜援,但因他之前一年內大部分時間不在港而被拒。他為此興訟,高院上月聆訊後,法官張舉能昨裁定他勝訴。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此政策將永久居民分成有離港和無離港兩類,予以不同待遇,因此政府需提出證據,證明政策有其需要,否則便屬歧視,違反《基本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規定。

政府指出,當局是依據○二至○三年人口政策研究,針對人口老化、社會福利需求增多及社會關注福利被濫用情況,而推出政策,主要目的是要阻止長時間不居港人士,甫回港便依賴綜援。但法官反駁指,該人口政策研究報告中,對於限制離港人士申領綜援的問題,只形容為牽涉複雜,需進一步研究;報告甚至提出部分不在港的港人,仍與香港有密切聯繫。此外,政府在本案所交的證據,亦欠詳細數據及分析,足以證明有需要執行此政策。

相反,政府數據顯示,在○七年中至○九年中的十一萬多宗新綜援個案中,違反離港規定的不足百分之五,而不獲酌情批核的,更只有百分之一點五,與政府所講的嚴重情況不符,故政府說要紓緩財政壓力、制止濫用福利等論點站不住腳。法官直言單憑政府未能證明有需要推出政策,便足以判政府敗訴。

訂56日死線對市民不公

法官續指,一刀切以一年五十六日作「長時間不在港」分界線,對市民不公平。他舉例指,如有人每逢周末便回內地陪伴妻兒,再加上回鄉度春節長假,他一年離港便會逾五十六日,但能否說他「長時間不在港」、又或與香港聯繫薄弱?同樣道理,被僱主派往外地進修或駐外工作者,也會因此被摒諸援助網外。

除違反平等原則,法官亦指,此政策會令決定離港的市民要承受福利被削的額外風險,情況與早前終院裁定違憲的破產人士離境要先知會破產署之政策相似,有違《基本法》中保障出入境自由的條文。基於上述理由,法官裁定這項政策違憲,社署拒絕申請人領綜援的決定必須撤銷。

案件編號:HCAL 6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