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賠180萬兼付東方訟費

【本報訊】曾因恐嚇要抹黑東方報業集團而被判監的「香港拉登」馬照聲,出獄後在高院門外擺放載有誹謗《東方日報》及其管理層內容的易拉架,《明報》其後以圖文刊登有關內容,重複散播有關誹謗《東方日報》的言論,結果於上月被高院原訟庭裁定要向東方賠償一百八十萬元。原訟庭昨再就訟費問題頒發判詞,下令《明報》要支付東方的律師及大律師費用。

此案源於《明報》在二○○八年四月十日刊登一篇報道,內容提及馬照聲前一日在高院門外示威,報道並附有相片,顯示馬照聲用手指着一幅掛在易拉架上的橫額,橫額內容清晰可見。

法官頒發書面判決

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為此入稟高院,民事控告《明報》之東主明報集團有限公司、出版人明報報業有限公司、以及《明報》總編輯張健波誹謗。原訟庭法官鍾安德於上月裁定東方勝訴,下令《明報》要向東方賠償一百八十萬元。

案件判決後,東方及《明報》為訟費問題,各自向法官提交書面陳詞,至昨日法官為此頒發書面判決。法官在判詞中指出,無爭議地《明報》需要支付東方的訟費,當中包括律師及兩名大律師的費用。法官在將本案與以前的案例作比較後,認為本案並無特殊或不尋常的因素,足以要本案偏離一般計算訟費之準則,他因此下令,《明報》需以「訴訟各方對評基準」支付東方的費用。

案件編號:HCA 60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