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角度,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一旦被性侵犯或性騷擾,只要受害人是不願意,便可構成刑事罪行。律師伍毅文表示,性騷擾是指在沒有身體接觸下,向人進行冒犯性或不受歡迎的侵犯行為;性侵犯則是必須要有身體接觸的侵犯行為。他表示,在法律角度上,侵犯者或受害人不會有性別所限,只要是受害人不願意進行,已構成刑事罪行。
不過,雖然法律上男女受害者的權利一樣,但律師黃國桐坦言,在調查以至審判過程中,男性與女性受害者的待遇確有分別。他解釋,即使前線警員願意為男性受害者落案,交由刑偵探員跟進,但當事人錄取口供期間,可能會很難堪。
黃說:「女受害人可以要求探員唔好問得咁細緻,但由於男性理論上有反抗能力,所以在錄口供時,探員會向男受害者問啲好尖銳問題,了解每個細節,解釋到點解男受害人會被性侵犯或性騷擾。」他又指,在審判過程中,辯方律師亦會就男受害者為何不反抗,以及如何反抗等問題向控方窮追猛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