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管局電管局合併刊憲

【本報訊】廣播事務管理局及電訊管理局合併構思醞釀四年昨終刊憲,正式進入立法程序,政府建議成立通訊事務管理局,作為規管電訊及廣播業單一機構,以委員會架構運行的通訊局,非官方成員數目上限由原計劃五人增至十人,但維持全由行政長官委任。通訊局成立後,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將會解散,管制淫褻及不雅物品等職能將全部轉移至通訊局的行政機構通訊辦負責。

議員擔心權力過大

廣管局及電訊局合併方案早於○六年已完成公眾諮詢,政府昨日終在憲報刊登《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草案》,草案將於本月三十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開始二讀辯論。

目前由不同機構執行的《廣播條例》(第562章)、《電訊條例》(第106章)及《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39章),日後將由通訊局執行,該局轄下的行政機構通訊辦(通訊事務管理辦公室),將由電訊局及影視處廣管科合併而成。通訊辦屬政府部門,以營運基金形式運作,由通訊事務總監領導,影視處則解散。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李永達擔心,由一局兼顧電視、電台及通訊所有規管工作,權力或會過大,他促請當局引入更多界別人士加入,委任主席亦不應牽涉政治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