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醉酒違規 豈可輕判

有助理警務處長與同僚往澳門赴宴,據悉其中有人大醉而歸,抵本港口岸時「撻朵」,強行由執勤紀律部隊人員特別通道入境,結果被入境處投訴,但警務處的紀律處分只是不留紀錄的口頭警告而已。

更出人意表是有身為律師的立法會議員竟為警方輕判自己友辯解,謂由於涉案警務人員醉酒,難以證明有人故意濫權,致令警隊對他們的處分不能太嚴。這名議員對法律的理解,令我毛骨悚然:醉酒竟然成為輕判違規者的依據!議員呀,你是否鼓勵心存不軌的人借酒行兇?何解你所認識的法律,跟我等普羅百姓所認識的法律南轅北轍?

幾個月前,該議員所屬政黨不是大聲疾呼要加重酒後駕駛的刑罰嗎?言猶在耳,為何對警務人員醉酒違規如斯姑息?難道因他參加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多年,愈來愈理解警方的觀點、愈來愈同情他們的「困難」?又是否因議員所屬的「民主」派批評警察「政治打壓」太多,對醉酒鬧事此等「非政治」項目便輕輕帶過?抑或好學不學,學警方選擇性執法,法律尺度因人而異?

為何醉酒者不會故意濫權?所謂「醉」者,酒精的作用可能只是減低違規人士的自制能力而已。但自制能力減低,並不等同他們對自己所作所為不知情,反而可能令他們壯大膽量,明知故犯。對警務人員醉酒鬧事決不能輕輕放過,原因是市民把身家性命託付他們之手,若他們不僅幫不上忙,甚至醉酒開槍,怎辦?

我建議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對此事展開調查,並須向市民清楚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