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女童與母親三年前乘坐外公駕駛的私家車時,該車在城門隧道外與貨車相撞,外公與外婆下車與貨車司機理論時,卻遭後面駛至的一輛小巴撞死,兩母女在車中親眼目睹至親被撞倒慘狀,指稱因而受到嚴重打擊,二人昨日分別入稟區域法院,向肇事小巴司機及車主索償,但未有表明金額。
原告分別是母親黃雅琼(譯音)及由她代表入稟的未成年女兒梁凱楠(譯音),被告是肇事司機陳嘉豪(廿八歲)及小巴車主中港運輸顧問有限公司。入稟狀指,意外發生於○七年六月廿七日,首被告駕駛小巴至荃灣象鼻山道時發生意外,導致男子黃沛華(五十六歲)及其妻李鳳儀(譯音,五十四歲)死亡。
記者昨往原告家查訪,但黃姓原告表示事件交由律師處理不作回應。據早前報道指,男死者黃沛華當時駕駛私家車,載同妻子即女死者、女兒黃雅琼及孫女梁凱楠,汽車駛至城門隧道荃灣出口時與一貨車輕微碰撞。黃沛華與妻下車與貨車司機理論時,遭被告所駕的小巴撞倒先後死亡。首被告陳嘉豪(廿八歲)前年於荃灣法院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被囚半年及停牌三年。
黃國桐律師稱,若因某人疏忽導致他人肉體或精神受創,受損害一方可向過失者就其所引致的創傷索償,而目擊有血緣關係者慘死人士,一般會承受較大打擊。他指專家會先評估受害人在心理上的後遺症程度,再提交報告,若報告證明申償原因屬實,很大機會會索償成功。
案件編號:DCPI 873,875/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