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勞工處表示,過往暑假曾發現有書店非法僱用兒童,協助銷售書本,以及有兒童在街上派發宣傳單張,當局今年暑假期間會加強巡查,特別是書店聚集的地點,阻嚇違法行為。
勞工處提醒僱主,僱用十八歲以下人士,必須遵守《僱用兒童規例》及《僱用青年(工業)規例》的規定。除非事前獲得勞工處處長批准,任何人不得僱用未滿十三歲的兒童工作。
至於十三、十四歲的兒童,雖然他們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工作,惟他們的僱用條件受《僱用兒童規例》規管,兒童父母須向準僱主書面同意兒童就業,以及出示兒童修畢中三課程的證明書或兒童有效在學證明書等。
年滿十五歲或以上人士一般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或工業機構內工作,但未滿十八歲人士在工業機構工作,他們的工作條件受《僱用青年(工業)規例》規管。
勞工處強調,任何人違反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今年一月至五月,有一名僱主因觸犯有關規定而被法庭定罪。
有關規定可以瀏覽上載於勞工處網頁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tent2_2.htm的「僱用兒童規例簡明指南」及「僱用青年(工業)規例簡明指南」,或致電27171771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