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 被告獲准來港定居
2002年3至4月 原告以38萬元購下第一街單位,以被告名義持有
2003年1至2月 原告以50萬元購買皇后大道西單位,由夫婦聯名持有
2005年12月 原告與被告離婚
2007年9至11月 原告用192萬元以被告名義購入德輔道西單位
2008年4月 原告指示被告以160萬元售出第一街單位,把賣樓所得投資股票及外幣
2009年10月 被告向原告聲稱不會再照顧三名孩子
2009年11月 原告發現被告懷孕,與新男友同居
2010年5月 被告把十萬新西蘭元還給原告
2010年6月 原告入稟要求被告交還物業及資產
資料來源:原告之入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