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後在西區買入多個舊樓單位的六旬退休銀行主任,與比他年輕卅載的妻子離婚後,同意將三個以前妻名義持有單位繼續交由前妻託管,以換取前妻繼續照料兩人所生的三名幼女,但前妻去年突聲言不再照顧孩子,他其後更發現前妻另結新男友及再懷孕,他於是要求對方交還物業但被拒,因此決定入稟高等法院追回物業及相關資產。
本案原告伍寶立,現年六十八歲,被告為他的卅五歲前妻羅愛華(二人姓名皆為譯音)。據原告在入稟狀中透露,原告一九九六年在內地迎娶被告為妻,兩人育有三名孩子,現年五至十一歲;被告於二○○二年申請來港定居,兩人於○五年離婚。
原告在入稟狀指,他於○二年用卅八萬元在西環第一街購入一個單位,並以被告的名義持有;翌年再以五十萬元在皇后大道西購入另一單位,由夫婦倆聯名持有。兩人離婚後,原告於○七年再用一百九十二萬元在德輔道西買入一單位,以被告名義持有。
入稟狀續指,其中位於第一街的物業,被告在原告指示下於○八年以一百六十萬元出售,原告並指示被告把售樓所得款項用作外幣及股票投資;而位於皇后大道西的單位,交由被告作收租之用,至於德輔道西單位則讓被告與三名孩子居住。
但原告稱,被告於去年十月突然表示不會再照顧孩子,原告於是搬回單位,被告則不時到來探望。但一個月後,原告發現被告懷孕,被告並與新男友同住。原告今年起不斷要求被告把物業轉回他名下,以及將外幣及股票投資歸還,但被告拒絕。原告更指,有一次他再提出要求時,被告打他,還想把他逐出德輔道西單位,並在廚房拿刀聲稱會殺死他及子女。
原告在入稟狀稱,被告只是以信託形式持有上述物業,原告從沒把物業送贈被告。原告指示被告用出售第一街物業所得而作出的股票投資,現值約九十一萬七千多元,另有十萬新西蘭元存款(逾五十三萬港元),被告已於今年五月將這筆外幣交還原告。原告現要求法庭頒令被告把股票投資歸還,將德輔道西物業轉回原告名下,同時要求出售皇后大道西物業,並由二人平分所得。
案件編號:HCA 872/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