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補習天王毀約賠款 上訴失敗

【本報訊】英文科「補習天王」范浩揚(K. OTen)被前合作夥伴英皇教育在高院民事控告,指他在英皇任教期間連犯「九宗罪」,並違約跳槽到另一補習社工作,去年范被判敗訴並要向英皇賠償八百八十七萬多元兼付訟費。范不服昨日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原判,但上訴庭三名法官聆聽雙方陳詞後,即時駁回范的上訴,判決理由則稍後下達。范在聞判後表現失望並感到無奈。

范浩揚:心情麻麻唔想答

原告是由梁玉蓮經營的七間英皇教育集團之公司(下稱原告),被告范浩揚(下稱范)。昨日范親自到法庭,並獲十多名支持者到場支持;他被判上訴失敗後,在庭外表示應不會再提終審上訴。當被問及關於賠償金額時,他則表示「依家心情麻麻哋,我諗都係唔答住嘞!」

據審訊證供顯示,范在○二年加入原告公司,原告指范由○五年起違反合約多項條款,向范發警告信但他無回應,原告遂於○六年終止合約,但范卻立即跳槽至另一補習社。原訟庭當時裁定原告所列出的「九宗罪」中,有四項情節嚴重,故裁定是范毀約在先需向原告賠償。

代表范的資深大律師昨陳詞指,范被指違反的僅是合約之次要條文,原審法官卻將該些條文當成重要條款,因而錯誤地裁定范毀約。大律師舉例指,如范被指私下索取學生個人資料,其實原告可以只針對此行為申請禁制令。

此外,合約只禁止范約滿後即時到其他補習社任教,並無限制他到一般學校,由此可見該些條文的重要性有限。

惟上訴庭三名法官並不接納被告一方的上訴論點,法官指補習社和普通學校是截然不同的兩個市場,前者涉及龐大營業額,因此補習社規定教員不得即時跳槽同業,不能與教員轉投一般學校相提並論。

案件編號:CACC 18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