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駐守長沙灣警署的一名高級督察,涉向詐騙案報案人聲稱警方「未必查到」,一方面慫恿對方借貸約百萬元聘用私家偵探追查,另一方面則利用警隊及法庭資源蒐集「保密資料」向報案人索款二萬元,並要求對方在公司預留職位供他「轉工」,報案人生疑向廉政公署舉報揭發事件。高級督察昨在區域法院認罪,案件押後周一判刑,被告獲准保釋候判。
四十一歲被告林冠樺,自九六年加入警隊任督察,案發時為駐守長沙灣警署的高級督察。他昨承認一項藉公職作不當行為罪名,控罪指他於○五年十一月至○七年十一月間,藉公職向法庭申請五份搜查令以追查銀行文件,將警方內部報告、稅務局文件、公司及土地查冊紀錄交予報案人張偉強。
辯方求情力陳事件純粹出於被告與報案人之友情及同情,完全無意索取利益,涉案之二萬元為被告前妻替張贖回典當名錶之部分還款,惟法官質疑若二人為朋友關係,則為何被告明知對方無錢,還慫恿他借貸百萬元聘請私家偵探、又指為何張主動舉報事件。
控方案情指出,保頓建材東主張偉強於○五年到長沙灣警署報警,指遭法籍生意夥伴Michel Rene Gilles Peline騙款五百多萬元,被告接案後不斷聯絡張,指警方未必有資源調查,建議他借錢聘私家偵探追查後將資料交予廉署。
張未有理會,未幾被告先後藉職權向法庭申請及派下屬到稅局取資料及有關銀行和土地註冊文件。被告先後將上述資料交予張,並稱為此花費大量金錢,成功向張索款二萬元,後因案情嚴重轉由深水埗重案組處理,而張則見被告過分主動兼察覺有蹺蹊而向廉署舉報。
廉署監聽張與被告四次會面,當中被告自稱可憑職權取得「獨家資料」圖向張再索款,更稱若繼續協助追查此案則或辭任警務工作,建議張在公司為他留一職位。廉署○七年十一月拘捕被告,在被告寓所搜出涉案文件。
案件編號:DCCC 124/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