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署社區福利主任為掩飾工作過失,兩年間將兩名受監護令監管的長者「生人當死辦」,偽造屍體命令證明書虛報二人已死亡,直至家屬被通知長者「死訊」始揭發荒唐行為。被告早前承認兩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昨於九龍城法院接受判刑。裁判官指案情非常嚴重,為了反映本案的嚴重性,要判被告社會服務令中最高上限的二百四十小時。而被告昨透過代表律師向社署和受影響家屬致歉。
原本頭髮稀疏的被告潘漢明(四十四歲),昨應訊時突然戴上短假髮。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的心理報告顯示他患上抑鬱症,有強烈的挫敗感,他對事件非常懊悔和羞愧,甚至有自殺傾向,晚上難以入睡。
辯方又指,被告犯案是在一時愚蠢下走捷徑解決事件,以掩飾工作失誤;他事後情緒受困,不願去面對問題。辯方並透露被告在職時工作量大,需處理廿至卅項個案,過往他對工作感到驕傲,但事發後他難與下屬建立關係,又害怕向上司匯報工作。辯方並呈上同事十多封求情信,均指他為人勤奮。
社署發言人表示,被告已被暫停有關監護令的職務,署方會進一步研究判詞,按相關規例及程序處置被告,當中包括考慮對他進行紀律處分,又稱會就監護令加強督導工作。發言人並指,已確定事主財物及公帑均沒有損失,現已重新安排社工繼續跟進兩名事主的個案。
發言人表示,現時署方有七百六十人負責處理監護令工作,在過去五年間,人手增長達百分之十五;又指因應部分社工需要處理有關工作,署方已為他們提供培訓課程增加知識,以減低工作壓力。
案情指女事主麥順好在○三年被監護委員會委任社署署長任其監護人,翌年七月被告接手麥婦個案。○四年九月委員會指示被告需在○七年九月前替麥婦申請遺產管理。但到期前一個月被告始發現未申請,便在○七年九月十三日向委員會虛報麥婦已過世,並附上她的屍體命令證明書。次年麥婦出院,被告便安排她入住土瓜灣一護老院,其後因麥的戶口餘額不足,被告代她繳院費。
事件一直被瞞天過海,直至去年十一月,另一受委員會監護跟進的男子麥偉賜,其女親屬突然收到委員會通知,指麥已過世並要終止檔案,女親屬反對而揭發事件,發現麥的監護人早在○六年已通知九龍醫院麥需要做手術,但被告至去年始發現自己無跟進個案,重施故技向委員會虛報麥已過世。
案件編號:KCCC 1818/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