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內地漢被指藏槍並圖以利器插某人屁股,當中牽涉李柱銘及黎智英之案件,涉案被告黃南華去年被裁定藏槍罪成被判監十六年,他不服定罪,昨提出上訴指原審對他造成不公。上訴庭認為黃的上訴理據不足,即時駁回其上訴申請。
五十一歲的黃南華並無律師代表,他陳述上訴理據時稱,案中污點證人何維錦欠他錢,於是設局把槍交給他以逃避還債。他指原審時代表律師無向陪審團指出對他有利之證供,拘捕他的警員甚至連該槍也認不出,認為審訊不公。
黃又認為,傳媒在開審前指有人想刺殺李等人,報道對他造成不公,但原審法官卻未有押後案件。上訴庭昨認為案件涉名人,即使押後也無補於事,原審法官已作適當指引,故認為並無對被告造成不公,而黃的其他理由也不成立,故駁回其定罪上訴之申請。至於黃就刑期提出的上訴,亦被駁回。
上訴人被控於○八年八月十四日在大角咀乘的士往油麻地時遇警方路障,女警發現他形迹可疑,在他的斜孭袋搜出手槍及五發子彈,以及一張有李柱銘及黎智英二人曾到食肆地址和黎的住址。被告其後承認來港是要教訓某人,但只要傷人,不要死人,教訓方式包括刺傷目標人物屁股。
案件編號:CACC 23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