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執業廿五年的大律師黃志偉,於處理一宗盜竊案時草擬信件與控方女證人聯絡,指身為律師的她出庭會違反法律專業特權,意圖暗示女證人不要出庭作供。法官昨於區院裁決時,直指黃理應與該盜竊案的主控商議,而非在開審前私下與女證人聯絡,其行為明顯存在影響證人不出庭作供的意圖,故裁定他一項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收押至五月廿四日判刑。
五十六歲被告黃志偉,被控○五年十一月至○六年一月間,將三封草擬的信件交予執業律師楊威後,再轉交予女證人麥少芬,企圖令麥不出庭作供。同案的楊威早前亦被裁定同一罪名成立後出庭指證黃,事後楊被判囚四個月但獲緩刑一年。
案件編號:DCCC 96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