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有關行政長官的章節中,並沒有列明行政長官能否擁有政黨背景;不過,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三十一條中就寫明,獲任命行政長官的人士須表明在任期內不會成為任何政黨成員。行政長官不可以有政黨身份的說法正是由此而來。
但有學者認為,由於香港沒有《政黨法》監管政黨,現時在本地出現的若干所謂「政黨」,大部分都是按着《公司條例》或《社團條例》註冊,並以公司或社團性質在香港從事政治活動。學者謂,所以與其說它們是政黨,不如用「論政團體」或「智庫」等名字來形容它們更為貼切。
如是說,「政黨」的定位在香港仍然是很模糊,《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中對「政黨」的定義,或者只是用以針對行政長官是否在香港以外已立《政黨法》的國家和地區中,背負着當地某政黨的身份資格。
另一個有可能體現香港「沒有政黨」的理據,是香港仍未訂立任何涉及政治捐獻的法例。香港所謂「政黨」現時不需要公開政治捐獻的來源,無論捐獻來源是本地商業機構,抑或是外國政治組織。而由於《政黨法》和《政治捐獻法》都是涉及一個國家或地區對發展政黨和約束政黨行為的重要法例,有以上兩個法例,政黨資格才能得到確立。
亦有學者謂,由於香港沒有「政黨」,論政團體就像私人機構,對商業活動、對大氣電波廣播節目等的贊助,也應該當作私人機構贊助活動的形式去處理,即是說只要有錢,對方又同意的話,任何機構也可以買個AIR TIME來做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