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溫和激進如何界定

有論者認為通過政制改革方案,關鍵在於政府能否獲得三名「溫和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支持,再加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辭去主席一職,參加投票,便湊足四十有望。

忽然有感,何謂「溫和」?何謂「激進」?若二十三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綑綁投票,一致反對政府方案,是否就表示他們全都是「激進」?

激進非由外在行為界定。政客單是喊口號、擲東西,搞幾次肢體碰撞,並不一定就是激進;更重要是其政治理念和行動的實質效應。激進有特立獨行、敢作敢為,行人所不行的意思。若「投票反對政改方案」被界定為「民主」派議員與其他派別議員的區隔,「民主」派議員便人人跟大隊投反對票,以免選舉連任時被打為不「民主」,那又怎算是行人所不行,又何以稱得上激進?

是故,二十三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中,最終投票支持政改方案者,才稱得上是激進派。他們激進,乃因他們敢冒險不跟大隊投票,而且其論述必定是衝着主流「民主」派議員的取態而來,攻擊他們投反對票不能更快為香港帶來民主,故需擺脫他們,行自己的「激進」路。

有明知行不通而擺激進姿態者,他們目的若只是做個大騷,向選民交代已盡全力,更連消帶打,把沒有參與做騷者比下去,把最終一事無成的責任推給其他「民主」派中人、「建制」派、港府、共產黨,甚至全世界。若這是激進,豈不是要為激進重新定義?說穿了,他們的準確歸類是「激進溫和派」,但表面「溫和」卻行人所不行者反是「溫和激進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