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法制不健全,宣傳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但有的地方卻是「以逼供訊為依據,以長官意志為準繩」,是故,經常發生冤、假、錯案。近日河南「趙作海案」就是最新例證。
事緣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村民趙作海與趙振裳因小事互毆後,趙振裳失蹤了。其後家人報警,警方曾將趙作海關押偵查,因無證據,二十餘天後將他釋放。一九九九年五月八日,該村發現一具無頭、無四肢男屍,被認為是趙振裳,警方想當然認定趙作海為「殺人兇手」,將其逮捕。同年十二月五日,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趙作海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年後改判無期徒刑。
事情到了十天前竟然峰迴路轉:四月三十日,被「殺害」十多年的趙振裳突然回村,經公安機關驗明正身,確認無疑。至此,所謂「趙作海殺人案」警方已承認「肯定是錯案」!
耐人尋味的是,十一年前判趙作海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時,趙居然未有上訴。據推斷,應該是司法機關威脅他「你敢上訴就改判死刑立即執行」,趙「肉在砧板上」只好認命。若非趙振裳「復活」,趙作海豈能沉冤得雪?
按理,當初公安機關若對無頭男屍作DNA檢測,核實是否趙振裳,怎會令趙作海蒙冤?可見某些司法機構查案、檢控、判案之草率、腐敗,根本不是執法為民。如不改善,只會製造更多「大俠楊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