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居民兄弟與姪爭丁屋

【本報訊】新界原居民卅多年前在屯門藍地一口氣興建七間丁屋,準備分給自己及六名兒子居住,但當時僅以三名兒子的名義登記業主。事隔多年相安無事,但因近期其中一名持業權兒子的遺屬,以業主名義驅逐其他兄弟,被要求搬走的兩名兄弟昨日入稟高院,要求法庭裁定對方違反家族協議,並要法庭確認兄弟才是真正擁有丁屋業權。

原告李鎮鴻和李潤鴻,被告是已故兄弟李偉鴻(譯音)的兒子、即原告的姪兒李震德(譯音)、及李震德母親陳司蘭(譯音)。

被告指原告非法佔用

入稟狀指,原告家族居於屯門藍地,他們先父(下稱先父)在一九七三至七四年間,以自己和六名兒子名義向政府申請,興建了七間丁屋共廿三個單位。先父在賣出十六個單位後,留下七個單位,計劃讓每名兒子擁有一間,最後一間則自住。但當時先父只讓其中三名兒子登記成為業主,而屬兩名原告所有兩單位,便是由李偉鴻掛名持有。

原告續稱李偉鴻在一九八七年去世後,其子李震德(即首被告)在地政署登記為繼承人,由於當時首被告未成年,其母陳司蘭(即次被告)遂被委任為受託人,代首被告持有業權。今年四月,兩名被告指原告非法佔用有關單位,要求原告在一個月內遷出。

原告表示,根據先父原意,原告應是兩個單位的實際擁有人,李偉鴻只以受託人身份代持有業權。而且原告由八○年起,便佔用該兩個單位自住或出租,並自行出資裝修,從來無受李偉鴻或被告干預。原告指被告要求他們搬走,是違反了先父本意;此外,原告已各自獨佔所屬單位達卅年,亦已符合逆權侵佔的法律條件。基於上述理由,原告認為要求法庭頒令確認他們業權,要被告將業權轉回原告,並禁被告買賣其單位。

案件編號: HCA 64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