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有政黨涉嫌收受捐款後,在立法會為利益集團出頭,正協助廉政公署調查。香港有法例規定議會候選人須準確申報選舉收支,包括接受誰捐款及數額多少;亦有規定選舉開支上限,不能因獲巨額捐款便大灑金錢,以免對其他候選人不公。
但當選後,卻無法例規定議員或政黨必須申報捐款。議員在上任時須申報利益一次,以後除非議事項目存在利益衝突,否則毋須再申報。議員當然要對自己的申報負責,若誤報或漏報後被發現在立法會為相關利益集團出頭,便有被刑事檢控之虞;但制度始終是靠議員自律,且灰色地帶頗多:政客及政黨收取任何利益集團捐獻,都可能以捐獻者無任何附帶條件為由,聲稱沒有利益衝突而拒絕申報。
議員及政黨是行使公權力,若幕後有市民以外的老闆,便屬公器私用,大有問題。例如豁免紅酒稅,最大得益者是酒商,在政府決定落實措施前,有關商會有否捐獻給政黨、政客游說支持,並且要求政黨製造輿論,向政府施壓?有否因此淡化酗酒對社會的危害?又例如警方掃蕩娛樂場所,打擊濫藥,有關商會有否透過捐獻,要求政黨、政客向政府施壓,要警方手下留情?
政客或政黨若為此等利益集團說話,卻沒申報利益,明顯是誤導視聽,有欺騙市民之嫌。因此,政府應重新考慮訂立政黨法,規定政黨、政客不論認為有否利益衝突,均須定期公開收入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