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稱有「收集癖」的稅務主任工作時涉嫌抄下逾萬名納稅人資料,他在原審時被判行為失當罪脫,律政司不服,早前在高院獲判上訴得直。惟案件卻一波三折,東區法院昨日再處理本案時,辯方律師指上訴庭法官疑出錯,對方雖確認原審裁判官的判決不當,但未有下達應該如何繼續處理本案的命令,既然沒有命令要執行,那對被告的法律程序亦應完結。
原已脫罪及現已退休的被告朱景國(六十歲),因為案件控方上訴得直,昨要再到東區法院應訊。
辯方大律師艾勤賢表示要就上訴庭判決中出現的問題進行陳詞,控方則表示需時準備回應,加上辯方亦會提出終審上訴,故法庭將案押後六月二日再訊,被告繼續保釋。
艾在庭外透露,將向法庭陳述上訴庭貝珊法官就本案判決中出現問題,指貝官在本月十九日頒下的判詞中,指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未有考慮若干的法律觀點,而裁定控方上訴得直;惟她之後就未有繼續行使其司法權,指示案件之後該如何處理,例如是否要重審等。
艾認為,法庭指示必須明確,既然上訴庭欠指示,本案上訴程序根本並無完成,故被告目前仍是無罪。
朱景國原被控在○四年四月至○六年十一月於執行公職期間,蓄意及故意地記錄一萬八千三百名納稅人的資料於七十七張紙上,包括有他們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地址等,他並將該批紙分別置於辦公室及家中以作日後私用。
案件原審時,裁判官認為朱並未具體決定將來如何使用該些資料,故判他無罪。但上訴庭則認為朱抄下他人資料已屬非常嚴重,有否使用根本已不重要,認為原審裁判官用錯法律原則判案,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但判詞中未有提及案件會否重審。
就一般法律程序而言,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若上訴庭認為裁判官在審案時犯下法律觀點上錯誤,就必定要將案發還予該名裁判官處理,裁判官在考慮上訴庭的指示並作出修正後,再次作出判決。而上訴庭法官除可在判決書中下達相關命令外,亦可在上訴聆訊中作口頭命令。
案件編號:ESCC 3331/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