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女護理大畢業兩年經驗

【本報訊】為男嬰洗澡時燙傷嬰兒下體的護士○八年於理工大學護理學系畢業後,隨即分派到瑪嘉烈醫院A1兒科病房至事發當日,期間短時間調到醫管局傳染病中心工作。院方指,該名護士入職後有半年由資深護士督導其工作,但事發時已毋須督導。護士團體認為,為嬰兒洗澡是護士「基本功」,今次事件純屬護士個人錯誤,與缺乏臨床督導無關。

香港護士協會主席李國麟昨指出,今次出事與護士年資無關。為嬰兒洗澡是學護必懂的基本護理程序,身為註冊護士,理應可獨立處理基本護理工作,毋須再由資深護士指導,事件純屬個別護士的人為錯誤,與護理人手不足,或由年資淺護士處理複雜護理程序無關。

可向護管局投訴

燙傷男嬰的護士除面對醫院管理局的人事懲處外,病人家屬亦可向護士管理局投訴。若護管局進行紀律聆訊後,認為護士專業失當,最嚴重的處分為停牌。

醫管局過去三年,每年有三百多名員工因違反工作守則被紀律處分,視乎事件嚴重性作出輔導、口頭或書面警告,暫停或延遲增薪等,嚴重行為不檢者可被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