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歲被告譚敏惠,承認於今年一月十七日、二月九日及二月十日,在樂富中心吉之島超市內,偷去三名女事主三張信用卡;女被告另承認於去年二月六日至十日,以偷來的信用卡在樂富中心的MA BELLE、萬寧、吉之島電器部及鑽石山荷里活廣場的莎莎化妝品店內,購買鑽石首飾、洗臉乳、手機及香水等六萬五千多元物品。
辯方昨求情稱,被告十分年輕,因一時貪心而犯案,現已認罪後悔,望可輕判;惟裁判官指被告在短時間內接二連三犯案,並非一時貪心,加上行為違反誠信,即使初犯仍必須判監嚴懲。
案件編號:KTCC 227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