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現行法例規定僱主欠薪七日即屬刑事罪,但僱主拒絕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發還欠薪,僱員則只能循民事途徑自行追討。立法會將於本月底通過修例堵塞漏洞,將蓄意違反勞審處判令列為刑事罪,拖欠十四日即屬犯法,最高可判監三年,舉證要求比一般欠薪罪行更低,在名義上沒有任何職銜的幕後大老闆也可入罪,但拖欠僱主部分的強積金供款,則不在草案保障範圍。
近年本港發生多宗僱主長期及屢次違反勞審處判令的個案,令勞工界質疑勞審機制如「冇牙老虎」。港府去年中向立法會提交《二○○九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訂明在明知及無合理辯解下,於勞審處指明限期屆滿後十四日內仍未有履行判令,即屬刑事罪,最高罰則為監禁三年及罰款卅五萬元,與其他欠薪罪行看齊,但就毋須控方證明合約原意及欠薪詳情,比一般欠薪更易入罪。
針對有無良僱主假手他人拖欠判令,草案規定只要是在知情情況下參與其事,不論是僱主、董事、合夥人、公司管理層及人事部職員,甚至是在公司內無任何職銜的幕後大老闆,都有可能入罪。草案原訂明刑責範圍只包括勞審處有關薪酬、假期、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及疾病津貼的判令,經議員爭取後,港府最終同意將不合理解僱的補償亦包括在內,惟不包僱主部分的強積金供款。
各黨派議員都支持草案,生效日期則待定。職工盟李卓人警告,草案訂明僱主可以公司面臨財困甚至結業清盤作為辯解,無法打擊那些借「假清盤」、「假執笠」規避支薪的無良僱主,控方要證明個別公司董事、尤其是海外註冊公司董事在知情下違法,仍然相當困難。工聯會王國興督促勞工處履行承諾,即時調查違法個案、即時檢控,避免僱主視勞審處判令如無物,令打工仔「有汗出、冇糧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