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地叫賣滋擾可治罪

根據《簡易治罪條例》,凡於公眾地方不斷請求他人購買物件或光顧業務,以致對他人造成煩擾者,即屬犯罪。首次定罪可罰款一千元,其後定罪可罰款二千元及監禁六個月。